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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何说weixin.com域名裁决令人“大开眼界”?

2016-2-16 16:58:38  发布者:恒善网络  点击:

2月15日,此前有消息称,域名weixin.com被非腾讯公司抢注。近日,一份仲裁文件显示,腾讯已申请该域名仲裁成功,获得域名“weixin.com”所有权。

2015年4月,传出了域名weixin.com被投资人队长以8位数出售的消息,甚有传腾讯收购的可能。不过最终证明这个域名并不是被腾讯纳入旗下,而且域名也在去年被建为“微信开发者平台”。

文件显示,争议域名注册于2000年11月21日,于2015年4月或7月才转移到当前注册人“li ming”名下。而后,“li ming”有两次转让纪录, 分别是2015年2月至4月期间由“sun libin”转让给“li ming”, 其后2015年6月时转让至“li zhu”, 其后又在2015年7月10日或之前转让给“liming”。

腾讯方面主张,一方面,争议域名完整包含腾讯的“weixin”商标,而“weixin”是腾讯“微信”汉字商标的汉语拼音。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极其相似,容易引起混淆。另一方面,“weixin”不是英语中的惯常词汇,并无任何意义,被投诉人未有正当理由注册争议域名。

腾讯方面认为,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任何权利或者合法权益。理由是,第一,被投诉人名为“li ming”,与“weixin”没有关联;第二,被投诉人对“weixin”或“微信”不享有商标权或其他合法权益。因被投诉人没有相关的商标注册/申请;第三,投诉人未授权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其“weixin”商标或包含“weixin”的域名;第四,争议域名的网站(www.weixin.com)多处包含混淆性标示或内容,容易令浏览着误会该网站或域名为投诉人官方或授权网站,同时,该网站内容如“微信营销平台”、“微信交易平台”等涉及投诉人官方规则不允许的诱导行为。

对于此次事件,专家组给出的意见是:根据《ICANN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》第4(a)条规定,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﹕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极其相似,容易引起混淆;且被投诉人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;且被投诉人的域名已被注册并且正被恶意使用。

最终,对于“weixin.com”域名争议,专家组判定腾讯申请仲裁成功,“weixin.com”将由此前注册人转移给腾讯。

但三人专家组中也有一名专家提出反对意见,其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特殊点,在裁定时不应当脱离有争议事实,倾向于驳回腾讯投诉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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